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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条 财务评价必须采用对现有电厂资产评估确认后的评估值。扩大资本结构模式项目还需对扩建、新建电厂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估算。
  1.现有电厂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
  2.扩建和新建电厂部分工程总投资估算包括固定投资、建设期利息和生产流动资金三部分。
  固定投资估算是以基准年价格为基础的资产投资额(基础价),考虑建设期间物价浮动的因素,包括发电工程和配套送变电工程的投资(含不可预见费)。依照施工组织设计大纲拟定的施工进度和内容,对发电工程和配套送变电工程投资,按资金来源,合理安排各年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固定投资估算。对于进口设备和材料,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增值税、消费税)。各年的浮动值应根据预测的各币种的年浮动率及基础投资使用计划进行计算。每笔当年基础投资假定在年中支付,浮动值计算公式为:
                      i-1/2
        Eij=BIi *〔(1+fj )     -1〕
式中:i——年份(i=1,2…);
   j——币种(i=1,2…);
 BIi ——第i年基础投资额;
 Eij——第i年j币种浮动值;
  fj ——j币种浮动率。
  固定投资计算公式为:
               N M
     固定投资=基础投资+∑ ∑Eij*ERj
              j=1i=1
式中:M——建设期年数;
   N——币种数;
 ERj ——j种货币的汇率。
  建设期利息应按各币种分别计算。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按贷款文件确定计算。一般情况可按半年计算,算至第一台机组商业运行后的半年年底,上半年算至6月底,下半年算至12月底。当年贷款按半数计息,以后各年按全年计息,计算公式为:
  建设期各年利息=(年初贷款本息和累计+当年贷款/2)×年利率
  建成投资为固定投资与建设期利息之和。由于每台机组投产不可能在同一年份,建设期利息应合理分摊:一部分利息计入工程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分摊的原则是已投产机组所欠借款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余额计入工程成本。
  流动资金为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差。流动资产包括应收帐款、存货及现金。应收帐款为年经营成本除以周转次数。存货各分项分别等于原材料、燃料全年费用除以周转次数。现金各分项分别等于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全年费用除以周转次数。流动负债即应付帐款,等于原材料、燃料和水费等全年费用除以周转次数。周转次数等于360除以周转最低天数,周转最低天数为网省局定额流动资金周转期上年统计值。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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