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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

  应付帐款等于外购原材料、燃料和水费等全年的费用除以周转次数
  流动资金本年增加额=本年流动资金-上年流动资金
  周转次数=360/最低周转天数
  最低周转天数为网省局定额流动资金周转期上年度统计值。

              第二节 资金筹措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即注册资本);二是贷款即以合营企业名义向国内、外银行的借款(包括合营各方向银行借款再转借给合营企业的借款)。
  第十二条 合营项目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遵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确定。个别投资总额特大的合营项目,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其比例可作调整。
  第十三条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项目中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具体出资比例,按合营各方在协议中确定的取值。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投资。中方以老厂公用设施及已征土地等国有资产出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将确认后评估的资产列入投资估算中。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资的期限及具体核算执行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第三节 成本及费用估算

  第十五条 上网电力总成本指合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消耗、劳动报酬及各项费用,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电力部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分为生产成本和财务费用。
  生产成本包括燃料费、购入电力费、用水费、材料费、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财务费用指生产期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1.生产成本
  (1)燃料费(按国内)。
  (2)购入电力费。
  (3)用水费(按国内)。
  (4)材料费(按国内)。
  (5)工资及福利费:由中方职工工资和外籍人员工资组成。中方职工工资系指名义工资:
  名义工资=1.27×中方职工实得工资
  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按国务院1980年7月26日发布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同地区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实得工资的1.2~1.5倍确定。外籍人员实得工资具体数额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能源部能源人〔1992〕64号文印发的《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执行新定员标准的合营企业的工资水平,按常规电厂平均工资水平的二倍核计。
       中方职工人数 外籍人员人数
  年工资额=      +
       乘其名义工资 乘其实得工资

  (6)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折旧年限应按计算期或合营期限,并由合营各方协议确定。
  固定资产原值除固定资产投资外,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进入固定资产。
           1-留残值百分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7)修理费(按国内)。
  (8)其他费用,指不属于以上各项应计入电力成本的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外部劳务费、运输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费、保险费、租赁费、税金、取暖费、土地使用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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