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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

  (十三)需进口的设备清单;
  (十四)配套送出工程资金落实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成立外商独资项目公司
  项目报告获得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设立程序向审批机关报批,有关报批文件应由地方电力部门报电力部备案。
  获准设立的项目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项目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书面通报电力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电力部目前为电力工业部。
  本规定中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目前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
  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目前为跨省电业管理局。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正式下发之日起,原部发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主要申报文件的内容基本要求


  意向书:
  投资各方基本情况、投资方式、合营模式、投资额及资本金结构、融资情况、利益分配和风险划分的原则。
  意向书不能有排他性和阻碍今后项目实行竞争的条款,仅表示合作各方对该项目有合作的意向。
  外商独资建设项目的初步申请报告书:
  企业宗旨,经营范围与规模,各项生产与技术经济指标,使用的技术和设备,电力销售,对土地、燃料、水、公共设施等的要求和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问题,并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复。
  项目建议书:
  (一)根据当地经济现状与发展和负荷现状与预测,简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以大代小技改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还要对其特殊情况做说明。简述送出工程情况。
  (二)利用外资的必要性,合作各方基本情况,合营公司或独资公司结构、权益、经营、管理、财务诸方面基本情况和重要数据。
  (三)建设方式、规模和设备来源。
  (四)建设条件:对厂址方案、水源、燃料、运输、灰场、环保、接入系统等方面的阐述和相关部门的意向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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