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9日
电力工业部电计(1996)7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规定和电力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直接投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列入国家的五年计划或十年规划,经国家特殊批准的除外。
第三条 港、澳、台商或中国在境外设立的法人公司直接投资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亦按此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仅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电源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的项目及特许权项目。
第六条 外商直接投资的核电项目报批程序还要符合电力部颁发的《
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二章 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的报批程序
第七条 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简称合营项目)从申报项目建议书到成立合营公司须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项目建议书;
(二)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营项目公司。
第八条 申报项目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