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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外商承包中国境内电力建设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失效]

  (1)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省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监察部门和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以内报送省电力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国家电力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2)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局长)或基建副总经理(副局长)负责组织,会同省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监察部门和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必要时,国家电力公司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天以内报送省电力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国家电力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四)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承包商、分包商的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 承包商、分包商对现场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隐瞒事故不报或拖延事故报告,应依据中国法律,追究承包商、分包商现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分包商对现场发生的重伤以上的伤亡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在业主的协助下,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分包商应按照附录A“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格式”,按月向省电力公司、当地劳动部门和业主上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并建立工程安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录A        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格式

表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单位名称:____代码:____隶属关系:____代码:____
  经济类型:____代码:____企业规模:____代码:____
  国民经济行业:____代码:____有无开采许可证(矿山填)__
__代码:____

                            制表机关:劳动部
                               国家统计局
                     文号:劳计字(1992)56号

-----------------------------------------
   伤亡事故件数(件)  |   伤亡人数(人)        |  |     
-------------|------------------|直接|受伤害人损 
总|重大|死亡|重伤|轻伤|总|死|重|轻| 其中:非本企业人员|经济|失工作日总
 |死亡|  |  |  | | | | |----------|损失|数(工日)
计|事故|事故|事故|事故|计|亡|伤|伤|死 亡|重 伤|轻伤|(元)|     
-|--|--|--|--|-|-|-|-|---|---|--|--|-----
1|2 | 3| 4| 5|6|7|8|9|10 |11 |12|13|1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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