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省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监察部门和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以内报送省电力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国家电力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2)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局长)或基建副总经理(副局长)负责组织,会同省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监察部门和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必要时,国家电力公司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天以内报送省电力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国家电力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四)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承包商、分包商的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 承包商、分包商对现场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隐瞒事故不报或拖延事故报告,应依据中国法律,追究承包商、分包商现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分包商对现场发生的重伤以上的伤亡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在业主的协助下,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分包商应按照附录A“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格式”,按月向省电力公司、当地劳动部门和业主上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并建立工程安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录A 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格式
表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单位名称:____代码:____隶属关系:____代码:____
经济类型:____代码:____企业规模:____代码:____
国民经济行业:____代码:____有无开采许可证(矿山填)__
__代码:____
制表机关:劳动部
国家统计局
文号:劳计字(199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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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件数(件) | 伤亡人数(人) | |
-------------|------------------|直接|受伤害人损
总|重大|死亡|重伤|轻伤|总|死|重|轻| 其中:非本企业人员|经济|失工作日总
|死亡| | | | | | | |----------|损失|数(工日)
计|事故|事故|事故|事故|计|亡|伤|伤|死 亡|重 伤|轻伤|(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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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 4| 5|6|7|8|9|10 |11 |1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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