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包商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后果严重的应依据中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的安全设施费,施工机械、设备、工程意外伤害和人身保险费,分包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十二)分包商必须同样接受业主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三)承担合同中规定的其它安全、卫生和健康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电力公司对所管辖范围内由外商承包的电力建设工程,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第十二条 电力公司的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向承包商、分包商调查了解安全施工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施工场所进行检查;对承包商、分包商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整改。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承包商、分包商为员工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中国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或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或未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电力公司安全监察人员应立即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0.5~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且触犯刑律的,应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电力公司有权对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处以3~10万元的事故罚款;有权向业主、承包商提出对不能确保安全施工的分包商予以辞退的建议。
第十五条 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劳动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对外商承包的电力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施工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与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承包商、分包商在从事与电力建设工作有关的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十七条 事故分类
(一)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中国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5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十八条 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
(一)轻伤事故由承包商、分包商自行组组调查处理并进行登记。
(二)发生重伤事故,承包商、分包商应立即报告省电力公司、当地劳动部门和业主。
重伤事故由承包商现场法定代表人组织调查处理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30天以内报送当地劳动部门批复。“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同时报送省电力公司。
(三)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承包商、分包商应立即以快速办法报告省电力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劳动、公安、检察、监察、工会部门以及业主,并由省电力公司报告国家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