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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外商承包中国境内电力建设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失效]

  (三)必须制订保证现场安全施工的各项措施,明确提出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必须遵守的安全卫生法规。
  (四)必须成立现场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施工中的安全卫生工作。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一般应由承包商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和分包商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及工会代表人员组成,并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五)必须建立现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任命能胜任工作的安全工程师及部门领导。
  安全工程师及部门领导的有关资格证件应报业主认可。
  (六)必须向业主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管理的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工程开工前必须向业主提供现场安全和健康程序,经业主批准后,方可开工。
  (八)根据工程安全施工的需要,一般应编制以下安全和健康程序:
  (1)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计划;
  (2)安全教育与培训;
  (3)定期安全巡视检查;
  (4)现场安全施工的协调;
  (5)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批准;
  (6)现场安全卫生与急救;
  (7)现场运输与交通安全;
  (8)高处危险作业与脚手架;
  (9)现场消防;
  (10)恶劣气候的安全保障;
  (11)起吊作业及起重机械的检查与试验;
  (12)现场施工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
  (13)放射源的管理及防护;
  (14)有毒有害作业与防护;
  (15)施工用电安全;
  (16)生活区的安全与卫生;
  (17)废料、废气和废水的处理与排放;
  (18)工作人员的加班;
  (19)密闭容器内工作;
  (20)现场照明;
  (21)防暑降温与防寒防冻;
  (22)粉尘作业防护和噪声防护;
  (23)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九)承包商招用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系指对自身和周围环境具有威胁的作业,包括电气、司炉、起重、机械作业、焊接、爆破、特殊高处作业、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驾驶、压力容器操作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和剧毒等作业)。
  (十)承包商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后果严重的应依据中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对在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商,承包商必须予以辞退。
  (十二)业主提供的安全设施费,施工机械、设备、工程意外伤害和人身保险费,承包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负责向分包商提供上述费用,严禁挪作它用。
  (十三)承担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安全、卫生和健康责任。
  第十条 分包商的安全施工责任
  (一)分包商必须贯彻执行中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二)分包商必须服从承包商的安全卫生管理,并全面遵守承包商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上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三)分包商在现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施工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四)必须制订保证现场安全施工的各项措施,明确提出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必须遵守的安全卫生法规。
  (五)必须建立现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并按不少于员工千分之三的比例数,任命能胜任工作的安全工程师及部门领导。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基本情况,应报承包商备案。
  (六)向承包商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管理的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按承包商规定的现场安全和健康程序目录,编制安全和健康程序。
  (八)分包商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电力公司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指本规定第九条(九)款中所述的人员)。
  (九)必须接受电力公司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施工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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