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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3月18日)废止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 的通知
 (1997年4月22日 电水农〔1997〕221号)


各电管局、电力局,水规院,水电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部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
  第三条 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工程安全鉴定的内容包括: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设计、施工中与工程安全有关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突破国家规程、规范的设计、施工标准以及存在的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工程安全鉴定意见。
  大坝安全鉴定是工程安全鉴定的重点。
  第六条 水库蓄水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均应进行工程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的对象是大坝,宜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竣工安全鉴定的对象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水电枢纽工程,宜在竣工验收前六个月开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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