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四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
二、项目法人负责向质监总站进行事故报告:
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可在事故处理完成之后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第四十九条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项目法人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五十条 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权限
一、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四、质监总站有权根据质量巡视员的报告,对特定质量问题或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第五十二条 事故的处理方案
一、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二、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项目法人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三、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项目法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