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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电力建设、电力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熟悉电力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
  (三)有外资的项目还应熟悉利用外资运作的程序及有关规定;
  (四)具有电力建设项目管理和生产运行的实践经验,担任过电力建设项目或生产运行的高级管理职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决策能力;
  (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八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建设和生产的法律和法规,自觉执行电力行业颁布的法规和标准、定额等,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按照“控制造价、合理工期、达标投产”的要求,认真落实控制工程造价的86条措施,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公司(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指公司筹建机构)对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生产运行、经营管理等方面负全部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应第三章所述公司在项目运作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项目法人具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电力建设项目的开工程序

  第二十条 电力建设项目从立项到主体工程开工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
  (二)成立项目法人筹建机构;
  (三)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四)注册成立公司,注入资本金;
  (五)签订融资贷款合同;
  (六)组织工程设计招标;
  (七)组织设备招标;
  (八)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九)报批工程初步设计或预设计;
  (十)开展厂区“四通一平”工作;
  (十一)组织工程施工、监理、设备监造、调试等招标;
  (十二)组织开工前的审计;
  (十三)报批项目新开工计划;
  (十四)报批主体工程开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有外资的电力建设项目,应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按外资金融机构的要求,对第二十条中的工作程序和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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