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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服从行业技术监督和安全监察;
  (二)负责生产、安全运行管理;
  (三)向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报批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按计划和调度要求发电;
  (四)向电管局或省电力局和物价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及核定电价的有关资料,按时申报上网电价的调整方案;
  (五)按合同要求偿还债务;
  (六)负责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 公司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三条 人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职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和公司负债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按“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进行设计方案比选优化和设备选型;
  --按“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模式组织设计、设备选厂和监造、施工、监理、调试等招投标;
  --按“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自行设立内部机构;
  --按“控制造价、合理工期、达标投产”的要求,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质量低劣的设计、施工单位实行处罚直到清退;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拒绝不合理的摊派。
  第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中的法定代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产生,其职权主要是召集董事会议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的任职条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电力建设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熟悉电力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
  (三)有外资的项目还应熟悉利用外资运作的程序及有关规定;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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