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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组建公司,按规定比例、批次、期限注入资本金;
  (二)负责征地、租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完成拆迁、赔偿及工程现场“四通一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场地平整)等工作;
  (三)组织设备招标,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四)组织编制项目的初步设计,经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核报电力工业部批准;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监造、调试等招标,签订承包合同;组织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会审;
  (六)签订上网、调度和购电合同;
  (七)组织开工审计,配合审计部门提出开工前的审计报告;
  (八)编制工程项目开工计划申请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审查,由其转报电力工业部;
  (九)国家批复开工计划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落实八项开工条件,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审查,由其转报电力工业部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阶段(指开工报告批准之后到投入商业运行之前):
  (一)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建设承包合同落实资金到位;
  (二)编制年度建设进度计划、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汇总上报;
  (三)每月编制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投资完成统计报表和财务快报,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汇总上报;
  (四)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审查和上报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设审批单位批准;
  (五)在电管局或省电力局的质量监督中心站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六)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七)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
  (八)组织生产准备工作和进行人员培训;
  (九)配合工程在建审计;
  (十)根据《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组织机组的启动、试运和投产验收;
  (十一)组织编制竣工图;
  (十二)根据机组投产达标标准组织机组投产达标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十三)编制工程财务决算书并接受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十四)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组织机组的试生产和性能考核;
  (十五)按有关规定申报上网电价。
  第十二条 运营阶段(指投入商业运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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