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部关于印发
《变压器类设备管理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1996年9月5日 电安生(1996)589号)
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电科院、武高所:
为了加强电力系统变压器类设备的管理,解决好变压器、互感器、电抗器等重要变电设备在选型、安装、运行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变电设备的健康水平,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现将经修订的《电力工业部变压器类设备管理规定》、《预防110-500千伏变压器事故措施》、《预防110-500千伏互感器事故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原能源电〔1990〕1083号文印发的上述《规定》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部安生司、国调中心。
附件一: 电力工业部变压器类设备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 变压器类设备(包括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消弧线圈及阻波器等)是电力系统中的重要设备。为了切实加强电力系统中的变压器类设备的管理,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内变压器类设备的管理。
1.3 各网、省级电网经营公司(简称网公司、省公司,下同)及其电力生产企业(包括国家建设和多渠道集资建设的电厂)、供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以及科研、设计、物资等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接入电网的地方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变压器类设备的管理也应参照执行。
1.4 电力系统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推行变压器类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做好招标、选型、监造、安装、运行、管理等主要环节的工作。
1.5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管理职责
2.1 各网、省公司应在生产部或生技(供电)处设立变压器类设备专责人,归口管理发、供电的变压器类设备;并在电力试研院(所)设立变压器类专职人员,各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在生技处(科)设变压器类设备专责人。
2.2 各级专责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2.3 网、省公司专责人职责
2.3.1 具体负责本电网变压器类设备的管理工作;
2.3.2 组织安排变压器类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掌握220KV及以上设备的大修内容及计划;
2.3.3 参加110KV及以上大型变压器的事故调查分析,了解和掌握110KV及以上变压器类设备的重大缺陷和处理情况,督促及时消除重大缺陷,防止频发事故的发生;
2.3.4 参加220KV及以上变压器类设备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安装验收等工作。
2.4 网、省公司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简称电研院,下同)变压器类设备专职人员的职责
2.4.1 协助网、省公司专责人做好变压器类设备专业技术工作;
2.4.2 进行变压器类设备的技术监督,参加设备重大事故和缺陷分析,提出年度和专题技术分析报告;
2.4.3 负责安排变压器类设备的重大特殊试验和解决技术关键问题;
2.4.4 负责网、省公司变压器类设备技术情报的收集、交流及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2.4.5 建立220KV及以上设备的运行及事故(含故障)统计分析用的微机管理数据库。建立必要的台帐、图表、资料。
2.5 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变压器类设备专责人的职责
2.5.1 负责本单位的变压器类设备的运行检修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有关规程、规定及反事故技术措施等要求;
2.5.2 参与变压器类设备选型、监造、验收等工作。负责所属变压器类设备的大修、技术改进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及重大缺陷的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