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
5、考核电力工业部直属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6、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7、组织推进重大污染防治措施及洁净煤燃烧技术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相应技术,以及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推广应用;
8、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科研和科技成果的推广;
9、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10、负责灰渣资源化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
11、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协调重大环境保护问题;
12、组织实施国务院交办的和国家综合部门委托的其它环境保护事宜。
第八条 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负责本部门和所辖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公司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
3、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的污染治理及限期治理任务;
4、负责所属企业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和环境统计;
5、负责所属企业的限额以下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
6、负责环境保护的科研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7、开展所属企业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8、负责所属企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
9、完成上级部门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环境保护事宜。
第九条 电力生产企业(火电厂、水电厂)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编制并实施本企业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
3、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任务;
4、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保护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稳定、连续运转;
5、负责本企业污染源监测和环境保护统计;
6、处理本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及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7、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电力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各阶段环境保护设计文件和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