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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工业部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生产、供应、科研、教育等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电力建设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电力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四条 电力建设、生产和供应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推行文明、清洁生产,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五条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应实行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管理工作要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电力工业部、各电力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环保工作的任务和需要,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充实加强环境保护力量;电力设计部门可设立环境保护专业机构;电力生产企业、施工企业、修造企业、供电企业和其它对环境产生污染影响的企业应当明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中,环保任务繁重的电力生产企业,可以设置精干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七条 电力工业部负责全国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标准;
  2、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
  3、负责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和环境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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