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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监测人员对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环境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现场监测和监督,并有权向厂长或上级有关部门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测人员应熟悉火电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接受上级考核。

第四章 监测项目、监测周期、监测方法

  第十四条 火电厂监测项目列于表1(表1附后)。
  第十五条 各环境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和各项目监测周期,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新、扩、改建火电厂设计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采样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监测制度及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一)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
  (二)试验室实验操作规程。
  (三)精密仪器使用维护保养及检验制度。
  (四)资料、技术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五)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
  (六)试验室安全规程。
  (七)监测报表填报制度。
  第十八条 监测站应逐步建立健全各种技术档案及系统图表。
  (一)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文水质资料。
  (二)当地气象资料。
  (三)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及技术改进资料。
  (四)污染调查等技术档案、环境监测及评价资料、污染指标考核资料。
  (五)监测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校验证书。
  (六)本厂污染事故的纪实材料。
  (七)“三废”排放系统图。
  (八)“三废”排放采样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布置图。
  (九)本厂污染物排放情况动态图表。
  第十九条 监测站应按规定的报表格表式定期向环境监测中心站填报月报表。
  中心站应定期向主管局环保部门和总站编报季报和年报。
  总站应每年编报全国火电厂污染源排放状况报告。每五年应编撰全国火电厂环境状况报告书及环境统计年鉴,报电力工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总站工作经费和中心站工作经费由主管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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