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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关于贯彻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若干规定

电力部关于贯彻国家科委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若干规定
 (1996年3月13日 电技(1996)162号)


部直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
  按照国家科委1994年10月26日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已转发)和国家科委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文颁布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见附件)中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鉴定范围、鉴定组织、鉴定程序、鉴定管理的规定,由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现根据我部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若干规定:
  一、关于鉴定范围
  1、部承担或代为管理的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2、部下达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3、部内各专业司局制定并经认定的科技计划项目;
  4、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武警水电指挥部、水电工程总公司制订的科技计划,上报部后经认定的项目;
  5、部直属单位制订的科技计划,上报部后经认定的项目。
  二、关于鉴定组织
  1、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组织鉴定权:
  2、由国家科委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部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的)可进行检测鉴定。
  三、关于鉴定程序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武警水电指挥部、水电工程总公司对被认定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其鉴定工作由各单位严格按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执行,鉴定证书由科技司统一编号并加盖“电力工业部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并对各项目的鉴定工作进行最终系统复查,不符合规定者不予盖章,鉴定无效。
  四、为保证新的鉴定办法顺利执行,部将对科技成果登记、奖励等办法进行调整,以鼓励采用多种方式,特别是通过市场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和认定。
  五、国家经贸委将发布新产品鉴定办法,待发布后,部将另行规定。
  六、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按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执行(见附件2)。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按照执行。同时,废止电力工业部电技〔1993〕459号文印发的“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八、本规定由电力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附件1: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 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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