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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的通知

电力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的通知
 (1996年3月25日 电计(1996)198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华能集团公司:
  为推动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更好地利用竞争机制来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推动技术进步,根据电建〔1995〕563号文关于《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精神,部制定了《〈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现印发给你们。为加强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电力部决定成立发电设备招投标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部长任组长,以计划司为主,国际司、经调司、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和成套设备局等司局组成。协调小组各专业组及日常办公机构,另行发文。今后各单位电力工程设备的招投标工作,要按《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部。对于水电工程发电设备招投标的实施细则另行颁布。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

  一、本招标实施细则依据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563号文《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并参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法律编制。本细则适用于电力工程项目的设备招投标,其中利用世行、亚行贷款、日本海外协力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按其相应的采购导则和程序办理,其它利用外资的项目的国内采购部分参照本细则执行。对于国内质量不过关或供不应求需进口的设备的招标采购,也按本细则执行。
  二、定义和解释:
  1.招标单位:在招标期间负责组织招标事宜的单位。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
  (2)有组织大中型电力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
  (3)对国家和地区大中型电力基建、技改项目的成套设备,招标单位应当具有电力部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相应的资质;
  (4)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5)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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