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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二)培育和发展电力建设市场,指导、检查市场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各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等情况,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
  第六条 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培育和发展专业建设单位,充分发挥咨询、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完善电力建设市场运行机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封锁、分割电力建设市场,不得以任何手段垄断干预市场,确保市场规范有序、公平竞争。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电力工业部是电力建设市场主体各方资质归口管理部门,并根据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和委托管理,资质管理范围包括:
  (一)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调试;
  (二)电力工程项目的监理、咨询、招标、设备监造、设备成套;
  (三)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四)其它
  在上述资质管理中的一、二级或甲、乙级资质必须通过电力工业部的考核、审查和签发证书。
  第九条 电力工业部对资质实行动态管理,依据资质标准和有关单位资质情况,在审查时进行核定,核定包括维持原资质等级不变、升级、降级。
  对资质管理实行定期审查,逾期不送审者,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根据需要,对某些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随时抽查。
  第十条 凡进入电力建设市场,从事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项目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办理资质核备手续,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该资质证书的规定范围,从事与之相符合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承发包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火电工程单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水电工程装机容量在250MW及以上、电压等级在33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均应创造条件,进行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电力工业部是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归口管理部门。网、省局对本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重大电力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要在电力工业部有关部门或组织的监督下进行,以保证其依法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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