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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电力行政执法关于印发
 《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1995年8月11日 电建(1995)503号)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各水电工程管理局、水电工程局,各部直属设计院: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建设市场,部制定了《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建设市场,维护电力建设市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工程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市场,是指电力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施工、调试、中介服务、设备成套、物资供应等交易过程和经济关系的总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所有需要并入电网运行的火电、水电、送变电、核电、新能源发电等电力工程建设。
  第四条 电力建设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凡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依据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法规,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市场统一管理。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既是代表电力工业部进行行业管理,又是当地人民政府的电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市场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区域内电力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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