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力部关于电力企业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成果审计试行办法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诉,在申诉处理之前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二)在实施审计期间,视需要对财会部门核算岗位之间会计业务处理程序,营业、销售等有关业务与财会部门核算工作衔接、传递进行调查了解。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查询法、核对法、分析法。
  (三)根据审计的需要,对与问题定性有关的审计事项,应当通过对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作为定性的依据之一,做到数出有据,定性准确。
  第七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视需要可实行延伸审计。进行延伸审计应由被审计单位出面协调并给予配合。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全国电力生产企业。

第二章 经营收入的审计

第一节 电力销售收入的审计

  第九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电力销售实现的确认;
  (二)对已实现的电力销售收入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三)销售电量的计量与发售;
  (四)售电电价的执行;
  (五)电费收入的定期汇交。
  第十条 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电力销售明细分类核算的审计。
  1、销售业务(营业)的审计:
  (1)审查抄表卡片的原始记录以及倍率计算、线变损失计算、灯动比计算。
  (2)审查电费明细卡登记的电量、动力设备容量,重点是应收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算。
  (3)审查发售表、收费日志登记内容,重点是实际发售的电量和实收电费。
  (4)审查银行存款(电费专户)日记帐,重点是电费收缴的及时、准确入帐,有无隐瞒、转移、挪用问题。
  (5)审查电费分类明细帐以及各种电费报表,重点是应收、实收、欠收电费的营业核算,电费划交与财务部门据以进行财务处理的依据。
  2、核算业务(财务)的审计:
  (1)审查电力销售收入明细帐登记入帐的销售收入,重点与营业部门编制的应收电费报表进行核对。
  (2)审查银行存款日记款,重点与营业部门划交电费通知单进行核对。
  (3)对于营业普查中属于应补收或应退还的当年电费按规定作增减电力销售收入的财务处理进行审计。
  (二)电力销售总分类核算的审计。
  1、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1)帐簿设置与会计科目运用的正确、完整。
  (2)会计报表的编制与帐簿的核对。
  (3)会计凭证借、贷方分别反映的电力销售核算与科目对应关系。
  2、帐务处理的真实性:
  (1)审查“产品销售收入—电力”帐户核算的电费收入、电费汇交、结转销售利润的及时、准确、真实。
  (2)审查“其他应付款”帐户核算的企业代收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以及组织议价燃料发电收取的燃料附加费或燃料差价的正确、合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