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补考
1、报考Ⅰ、Ⅱ级的人员,考试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允许补考一次;报考Ⅲ级的人员除理论和基础操作外,其余有一项不合格时,允许补考一次。
2、考委会在3-12个月内安排补考。补考成绩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补考,原成绩不予保留。
第七章 资格证书及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由电力部锅监委统一印制,各级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级锅监委颁发证书并报上一级存档备案。资格证书可在全国电力系统中通用。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认可有效期:Ⅰ、Ⅱ级为三年,Ⅲ级为五年。持证人员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内向发证锅监委提出申请,符合免试条件可延长一个有效期。资格证书过期无效。
第二十四条 免试
1、无损检测人员同时具备下述三条要求,且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及材料,可延长一个有效期。
1)持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无损检测工作;
2)未发生漏检、误判等技术责任;
3)工作质量一贯优良。
2、免试的审核、签证由相应的锅监委办理。
3、持有某种方法的Ⅲ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报考另一种方法时,可免试“基础知识”。
第二十五条 复试
不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延长持证有效期,必须进行复试。复试工作由相应的考委会组织进行。
1、复试科目只进行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笔试内容侧重于考察报考人员对有关的新技术、新标准的熟知程度;实际操作考试是考察操作水平是否保持了相应级别的要求。
2、复试考核的合格标准同考试项目合格标准。
3、资格证书的签发同初试人员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发证单位应对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实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1、图改或转让资格证书;
2、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造成质量事故;
3、严重漏检或误判;
无损检测资格证书被吊销者,两年内不准参加资格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级锅监委对考委会委员在执行考核公务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玩忽职守者,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销其考委会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