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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通知

  四、用户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后,在计划用电指标内用电,电网无特殊情况,供电部门不应拉闸停电。否则,供电部门要按合同规定赔偿用户损失。在已实行分时电价的地区,被控制在电网低谷时段的用电负荷,应按低谷电价计收电费。
  五、电力负荷控制技术装备的供应要立足国内,有关部门要总结国内试点经验,并借鉴引进技术,为我所用,加快研制和发展适合我国需要的音频(含工频、载波)和无线电控制等先进的集中自动控制设备。由水电部同国家机械委和电子工业部组织制定电力负荷控制系统的技术规范,并进一步制定技术标准,要尽快做到产品定型。制造部门要按规范、标准组织生产,其产品必须经过鉴定。未经鉴定或不符合技术规范(或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
  六、在音频和无线电等集中控制设备尚未定型批量生产以前,为使“七五”期间电力供应基本实现“控制到户”的要求,各地区可根据电网负荷的情况和设备供应的条件,先安装使用电力定量器或时控开关等分散型电力负荷控制装置,配合电网的遥测遥控装置,控制电力、电量,防止超计划用电。
  七、实现用户自我控制,是控制电网负荷的基础。各用户都要把用电指标落实到车间、班组,区别不同负荷的性质,使用适当的设备进行监控。要安排好避峰和事故控制负荷的序位,以备调峰或电网事故时,按序限电。供电部门要确保用户的保安电力需要。
  八、加强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管理工作。各级电力部门要组织力量,配置必要的修校设备和交通工具,制定运行检修和管理规程,做到定期检修,定期检验和保证修校质量,使电力负荷控制系统可靠地工作。凡运行中的负荷控制装置发生拒动或误动,都要查明原因,及时修复。
  为适应用电管理的技术进步,各级电力部门要做好职工的技术、业务的培训工作。
  九、推广使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发〔1987〕25号文规定,超计划用电加价的收入应作为资金的主要来源。不足部分可由供电贴费、更改资金解决。用户内部的控制装置和改造开关设备(包括执行机构)、线路等所需资金,由用户自行解决。
  十、本规定解释权属水利电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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