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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通知

  用电变压器容量在五百六十千伏安(或用电设备总容量为五百六十千瓦)以下的用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规定下限容量,在1990年前安装适当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3.东北、华北、华东和华中四大电网内,由国家下达计划用电指标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1988年上半年都要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其他电网的重点企事业单位,1988年底完成安装工作。对经常超计划指标用电的单位必须先行装用。
  4.年供电量在一亿度以上的县供电线路,1988年上半年完成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安装任务。其它由国家电网供电的县,在1989年安装完毕。
  对乡镇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1990年做到定时或定量控制用电负荷。
  5.各地区要按时完成“七五”期间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规划,在电网正常运行情况下,逐步做到限电不拉路。要求1990年不拉三十五千伏及以上线路,基本上不拉十千伏线路。
  三、目前,各地用电管理业务大量增加,用电管理人员严重不足,请各主管局适当予以调整补充。
  为适应无线电控制电力负荷技术的发展,请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专用频段,由水利电力部负责组织编制各地区的频率规划。

附:     关于推广使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国发〔1987〕25号文)和《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2〕78号文),对推广使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作以下规定:
  一、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系指能够控制或监视电网及用户的用电负荷、电量的各种仪器和装置,包括时控开关、电力定量器、音频(含工频、载波)控制、无线电控制、各种遥测遥控设备,以及用于跨省和跨地区电网联络线潮流的监控装置等。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由国家电网供电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资企业、旅游宾馆,商业等单位)都要在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保安电源不要接入跳闸回路),切实落实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要求“七五”期间,基本实现“控制到户”、“不超不限”和“谁超限谁”的原则,在电网正常运行情况下,逐步做到限电不拉路。
  三、任何地区和任何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均不得借故拒绝安装或擅自将电力负荷控制装置退出使用。否则,当地三电部门和电力部门有权对其停止供电或处以罚款。新报装接电的用电单位,必须在接电之前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否则不予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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