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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颁发《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的通知

  第1.2.2条 对于大江大河、重要干支流控制站,应按照历史上出现过的最高洪水进行设施的配置,保证在该洪水条件下仍能安全测验,对于一般的区域代表站或中小河站,在目前条件不足的情况下测验设施仍应能测到二十年一遇或以上的一般性洪水的各项水文要素。对于特大洪水,利用常规测验设备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有应急的简单测验方法,测到必要的水文资料。
  无论哪一类站设备的配置都应考虑到在特大洪水条件下主要设备的安全,保证不被破坏。
  对于每一个水文测站,应具有何种水平的测洪能力和与之而相适应的设备能力,由水文测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1.2.3条 本规定主要是针对驻测形式的站。开展巡测的水文测站,对于非连续记录的观测项目,凡可由巡测人员携带的仪器和测具或巡测车已配备了测验设备的,测站可以减少或不配备这方面的仪器或设备。
  第1.2.4条 本规定暂不包括水文测验中所需的交通工具,易损消耗用品(如机器用油、电池等)以及职工的生活设施等方面的配备。

第三节 测验仪器设备的基本要求

  第1.3.1条 水文测站使用的正式观测的仪器设备都应是按照国家规定由水文仪器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或水文测验规范规定的设施,并保证符合规范所规定的精度等要求。每项测验仪器必须按照说明书的规定正确地操作,并进行经常的维修养护,和按照规定的使用时限,进行检测。重要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应由测站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作人员进行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准许单独操作。水文测验设备的养护按第二章有关各节进行。
  第1.3.2条 若用一种仪器设备或方法不能完成某一水文要素的全部变幅观测时,或出于设备经济因素的考虑,水文测站可以采用几种方法和几套设备进行测验(如,雨量观测可以既有人工观测也可同时配备自记雨量计观测;水位观测也可以在低水时期或冰期采用人工观测,在中高水时采用自记水位计观测;流量观测也可以在中高水时用船测,在水洪水时用浮标测等等)。但不论采用一种方法或几种方法,所测得的资料应是互相衔接、连续的,不应有间断和突变现象。
  第1.3.3条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制度,每一项水文测验仪器从到站开始使用起就应建立仪器档案,记录包括启用日期,使用次数或连续运转时数(或日数),损坏原因,修复情况,重新校定情况,报废原因、日期、经办人或批准人签字等。
  测验设备的档案,应从设备验收开始(有的还应包括设计资料),即建立设备档案,包括基本特性参数,有的还应有竣工草图,基本尺寸等,投入使用后应记录运转情况,磨损情况,维修和局部更换情况等。
  仪器设备档案的格式和所包括的具体内容,暂不统一规定,由测站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章 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维护

第一节 配置要求和内容

  第2.1.1条 水文测站配置的仪器设备应既能确保规定的测洪能力和水文测验规范正常的测验要求,又要避免积压和浪费,一般要求以目前的测验技术水平作为配置的依据。
  第2.1.2条 为使配置切合实际,要求控制站(大江大河干流站,支流重要控制站)、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二类测站标准规定不同的内容,同时根据目前测流取沙设备的实际情况分为测船(包括过河索吊船)站和缆道(包括吊箱)站,区别情况进行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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