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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颁发《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颁发《水文测验仪器
 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的通知
 (1987年9月12日 (87)水电水文字第7号)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电部(87)水电水文字第2号文件“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的精神,改变水文测站技术手段和装备落后的面貌,加强水文测站基本测验设施和仪器配置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水文测验的安全操作,及时准确的为防汛抗旱做好测报工作。同时为各项国民经济建设积累长期的水量水质等基本水文资料,我部水文局通过调查研究,征求部分流域、省水文部门和水文仪器厂的意见,拟定了《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做为水文测站测验设备和仪器的配置标准,以期使我国水文测站设备逐步实现标准化,改变以往测验设备简陋,仪器陈旧,长期得不到更新的落后局面。现将该“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组织力量于近期内对所属水文测站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查、鉴定、汇总、提出改善的意见和措施。所需经费,地方所属测站可按(87)水电水文字第2号文的精神分别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解决。流域机构所属水文站,由流域委、办汇总后告部水文局研办。检查情况和汇总表以及对暂行规定的修改补充意见,请于十月底寄我部水文局。改善措施意见和落实情况,年底抄报我部。对暂行规定中不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可根据暂行规定的原则由地方制定补充规定。

附:    水文测站测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暂行规定(初稿)


           (水利电力部水文局 1987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概述

  第1.1.1条 水文测站是国家水文站网的基本生产单位,担负着常年观测、收集水文水资源数据和传递水文情报预报的任务,为一切与水资源有关联的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必须的基本资料,亦是防汛、抗旱、水资源规划、开发、管理运用和保护的耳目和尖兵。水文测验是水文工作的基础。为了保障水文测验的安全操作,按照水文测验规范的技术规定,及时收集准确可靠的资料,水文测站必须根据测验项目和具体任务,配置必要的测验仪器和测验设备,以保证水文测验的实施。本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的测站及其重要性,对主要的基本水文观测项目所应配备的仪器和设备,这些仪器和设备所必须的经常性的维修和养护及其合理使用年限和更新报废准则做原则性的规定。
  第1.1.2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及其测验项目,暂不包括地下水、水化学和水质项目。专用水文站、水文实验站或其它水文测站可参考应用。本规定不包括水文测站的报汛设备,有关这方面的设备由水文测站主管部门和防汛部门规定。
  第1.1.3条 本规定所指的水文测验仪器包括直接测量水文要素在某一时间呈现的量值的各项仪表或需要取样分析的采样器等,如雨量器、蒸发器、水位计、流速仪、回声测深仪、泥沙采样器、泥沙颗粒分析仪以及各种定位仪器等。测验设备系指为使水文仪器进行测量所提供的场所、安装和输送设施,如观测场地、观测标志、自记观测井、测船、缆道、浮标投掷器等。
  水文测站所有仪器和设备都应处于运转正常和完好状态。
  第1.1.4条 本规定的修订、变更和解释由水电部水文局负责。各流域机构和各地水文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细则。

第二节 仪器设备的配置原则

  第1.2.1条 根据水文测站所在河流的位置,控制作用和所担的报汛任务等重要性以及水文测验自然条件的难易程度,对不同的站应有不同的配备标准。一般说来,大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控制站,重要报汛站,在水位、流量、泥沙等观测项目方面的仪器、设备的配置标准要高一些,以提高这一类站的测洪能力,与一般控制面积较小的小河站和区域代表站有所区别。具体划类由主管部门结合所辖测站实际自行确定。除流域机构外,一般省级掌握的测站分划为第一类重要站的数量可占总数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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