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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能源部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1992年10月19日 能源经(1992)988号)

  一、总则
  1、为了加强能源部电力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利用外资的会计核算及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91]财会字第94号《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和《能源部电力系统利用外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能源经[1992]579号),结合电力建设项目利用外资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作为现行电力行业建设单位使用外资有关会计制度的补充,对利用外资的有关会计科目,帐务处理及会计报表编制等作了若干补充规定,以加强和完善利用外资的会计核算工作。
  3、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外资的电力建设单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国际金融机构、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以及相关的赠款等。使用国家批准外汇额度进口设备及东欧国家记帐贸易的建设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核算。
  外资会计核算实行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以其他货币结算的收支业务和往来款项,除用原币登记其实际发生的数字外,还应折合为人民币记帐。记帐汇率一般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年12月31日公布的卖出价为本年记帐汇率折算人民币。两个年度末的汇率变化作为汇兑损益处理。为简便记帐,年度中发生的汇率变化可以不予记录反映。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决算时,可按编制竣工决算时的汇率调整交付使用财产价值。
  竣工决算办理后,还贷期间所发生的汇总损益直接转生产。
  二、会计科目补充和使用说明
  1、在“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国外借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实际使用国外借款的情况,并按外资借款的具体情况设备“××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行贷款”、“技术合作信贷”、“特别信贷”及其他外债等三级科目。同时在每一个三级科目\下按“本金”、“利息”、“承诺费”设置明细科目。对部分外资借款由财政部垫付利息、承诺费的项目,可以“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下增设“财政部垫付利息及承诺费”二级科目,核算财政部垫付数及建设单位归还数。
  (2)利用外资单位在使用外资支付工程进度款、调遣预付款、材料预付款、支付进口设备、材料采购款及咨询服务、考察、培训等费用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支付的外资借款利息、承诺费,在建设期内借记“待摊投资--国外借款利息”、“待摊投资--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贷记本科目或国内有关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竣工投产后的利息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贷记本科目。对支付期较长,使用分次付款形式的合同,工程虽已完全,但在尾款付清前发生的利息和承诺费,可视同建设期内发生的利息和承诺费核算。
  对发生的汇兑损益,工程编制竣工决算前的应计入建设成本,借记:“待摊投资-汇兑损益”,贷记本科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后的汇兑损益,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贷记本科目。
  (3)工程建成投产后按贷款协议偿还国外借款本息时的帐务处理。
  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减免税和固定资产折旧还贷,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
  用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还贷,借记“应交基建收入(还贷部分)”,“应交包干节余(还贷部分)”,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
  对用以上资金归还财政部垫付的利息、承诺费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财政部垫付利息承诺费”,贷记有关科目。
  (4)国外借款由业主单位核算的,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可通过“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国外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国外借款”科目进行核算。业主收到国外支付通知书后转建设单位,借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国外借款”,贷记本科目;建设单位收到业主转帐通知单位,借记“器材采购”、“承包单位工程款往来”等有关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国外借款”。工程竣工后偿还贷款时,业主根据还贷时的汇率还款,还贷汇率与项目竣工决算时汇率之差直接转生产单位,并按竣工决算时的汇率通知建设单位冲转“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业主借记本科目,贷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国外借款”;建设单位借记“上级拨入投资贷款--国外借款”、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
  国外借款在建设单位核算的,业主应对贷款的使用作好各种辅助记录,加强对外资借款的使用、支付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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