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的通知

  (一)基本工资总量基数
  基本工资总量基数是指在实行新工资制度时一次性核定的基本工资总量。它包括:本次改革前国家规定的职工标准工资,按国家规定实行的岗位津贴;1979年、1988年两次国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1991年、1992年粮油调价补贴。
  (二)基本工资新增量
  基本工资新增量是指试点企业执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时,按人均基本工资增资数额核定的增量。根据试点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资金负担能力和岗位劳动测评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掌握在月人均10~15元范围内,个别经济效益很好的可适当再高一些。
  四、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过渡
  在向岗位技能工资的过渡中,一是要“全面规划、平稳过渡、分步实施;二是在保证绝大多数职工现有工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在分配中向艰苦岗位、技术高、责任重的岗位倾斜;三是要着重解决好职工现行工资等级和技术等级脱节和劳酬不符的问题;四是处理好在职职工与退(离)休人员特别是近期(离)休人员的分配关系。
  (一)电力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过渡,可以采用先定岗位工资,后定技能工资的办法:
  1.在认真做好岗位劳动测评及岗位归级的基础上,按定编定员后的岗位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确定相应的工资水平。
  2.将职工的现有标准工资扣除6元后,靠入技能工资标准,作为其过渡技能工资。
  3.对于实际技术等级与技能工资等级相脱节的职工,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其本次改革前的工资等级和从事本岗位的时间,结合正常升级制度,逐步使其技术等级与技能工资等级相符合。对实际技术等级低于技能工资等级的职工,在限定时间内仍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的,按实际技术等级确定其技能工资。
  (二)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职工技能考试和上岗考核结果兑现工资。
  由于各企业经济效益、工资基金承受能力和改革的实际情况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根据改革的实际需要,设置了岗位工资过渡标准[见附表二(2)、附表二(3)],供各企业分步到位使用。
  五、新工资制度的运行机制
  (一)结合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有计划地逐步调整职工工资结构。这次已将国家规定的1979年和1988年两次副食品价格补贴15元以及1991年和1992年粮油调价补贴11元共计26元纳入基本工资。今后,随改革不断深入,按国家的规定再把一部分津贴和福利性补贴等逐步纳入基本工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