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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转发公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补充标准和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19日)废止

能源部关于转发公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
 划分标准》的补充标准和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
 (1992年9月10日 能源人(1992)870号)


  现将国务院经贸办等单位“关于公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补充标准和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2]176号)转发给你们,有关《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补充标准请遵照执行。《通知》中公布的电力、煤炭行业大型工业企业共计328户。其中,电力大型企业219户(特大型企业18户、大型一档企业74户、大型二档企业127户);煤炭大型企业109户(特大型企业22户、大型一档企业28户、大型二档企业59户)。你们要根据中央有关搞活大中型企业的精神,为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创造条件,为我国能源工业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公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
       标准》的补充标准和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
     (1992年7月30日 国经贸企[1992]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计委、统计局、财政局(厅)、劳动局(厅)、人事局(厅),国务院各部门,总后勤部:
  根据《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和《关于组织申报(审批)第二批和核实第一批大型工业企业的通知》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总后勤部划分企业类型领导小组,对申报大型的工业企业进行了认真地核实、审查。在此基础上,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依据《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逐个严格审定。审批结果如下:全国大型工业企业3519户(名单附后),其中特大型企业123户、大型一档企业739户、大型二档企业2657户。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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