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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监察局及能源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监察局及能源部
 直属企事业单位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
 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2年9月5日 能源监察(1992)857号)


  根据监察部《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制定了《能源部监察局及能源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1:   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特大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的调查。
  第三条 监察机关参加由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参加特大事故调查工作的监察机关,必须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监察机关参加特大事故调查工作的任务是:
  1.调查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
  2.调查监察对象的责任;
  3.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4.督促有关部门总结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 监察部参加由国务院统一组织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特大事故调查。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特大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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