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四)有水泥出厂决定权。
企业领导不得无理干预化验室的职权,更不能借故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科研、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检验人员人数必须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厂生产职工总数的4%(最少不得低于12人);
(二)水泥粉磨站与钢渣水泥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化验室人员素质
化验室主任: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多年从事化验室工作,熟悉水泥生产工艺,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思想觉悟高,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知与本企业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工艺技术人员: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思想好,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检验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思想好,熟悉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石材主管部门或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报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企业报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报同级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化验室内业务骨干的调动应征得化验室主任同意。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程要求,参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程序,编制生产流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制定质量责任制及奖惩办法;内部质量审核及管理评审制度;不合格品的控制及处理制度;内部验证程序以及统计技术和文件资料控制的规定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包括:
(一)各组职责范围、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抽查对比制度(包括与上级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对比);
(四)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五)标准溶液专人管理和复标制度;
(六)质量文件管理制度;
(七)样品管理制度;
(八)检验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九)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第十四条 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化验室的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必须按产品标准和本规程要求配置齐全,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制定和执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型号、编号、存放地点、检定、校验周期、校验方法、验收标准以及发现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
(二)保证检验、试验和校准有适宜的环境条件,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应带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标识或记录、保存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校准、维护和使用记录,严禁使用未经校准或检验不合格的仪器设备;
(三)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证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五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按《
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各级建材(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同时接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结果为准,凡无故不按规定寄(送)样品者,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计;
(二)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化验室对各检验岗位人员要组织定期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操作)每月应进行1次。
(三)认真参加国家或省级质检机构组织的物理检验和化学分析大对比。各企业检验中所用标准物质,凡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能提供的,则一律使用中心的标准物质。
(四)水泥及原燃材料质量的各种试验、检验方法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