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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5、其它属于民政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
  (三) 各地(市)民政局:
  1、承办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批示查办的问题,审查并回报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2、审理县(市、区)民政局已经结案,当事人仍然不服,需要重新复议的问题;
  3、领导批示需要民政局配合查处涉及县(市、区)民政局长、副局长的严重渎职行为或违法乱纪等有关问题;
  4、协助处理好跨县(市、区)的民政信访“老大难”问题;
  5、其它必须处理的民政信访问题。
  (四) 各县(市、区)民政局:
  1、接待处理民政对象的来信来访,有访必录,有信必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2、对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带案下乡认真查处并按时回报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3、领导批示需要民政局配合查处的基层民政干部的严重渎职行为或违法乱纪等有关问题;
  4、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但乡(镇)拖延不办或顶着不办的来信来访。
  二、群众写给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的信件及上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本级处理范围内的问题,由本级有关部门处理;需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属于下级有关部门受理的,上级有关部门可转请下级有关部门处理。各级民政部门对跨地区和跨部门的民政信访问题,要主动配合,加强联系,不得推诿。
  三、对上级民政部门需要回报处理结果的问题,下级民政部门要负责督促检查,抓紧办理,及时报告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除限期回报结果的外,应在三个月内处理回报完毕;地、市、县、区民政局对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除限期回报结果的外,应在两个月内处理回报完毕。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处理回报结果的,承办部门应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四、各级民政信访工作受当地党政机关的领导,受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在处理信访过程中,需要请示汇报的问题,应向当地党政机关请示汇报;对于涉及民政业务的问题,可报上级民政部门。
  五、民政信访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群众工作。各级民政信访部门要满腔热忱地为信访对象服务;各级民政业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主动做好民政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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