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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
 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民办(1987)信字7号 1987年9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局《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部信访室草拟了《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已经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并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参照试行。

附:      民政部信访室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

           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
             (1987年9月4日)

  为了明确各级民政信访工作的职责,理顺相互关系,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避免相互推诿,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做好民政信访工作,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局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下发的《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民政系统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民政部门处理信访业务的职责:
  (一)民政部:
  1、承办党中央、国务院或有关领导批示需要直接审理或查办的问题,审查并上报中办国办信访局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2、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直接处理或审查结案,当事人不服需要重新复议的问题;
  3、领导批示需要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的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民
政厅局长、副厅局长的严重渎职行为或违法乱纪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工作;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政信访“老大难”问题;
  5、个别必须立即处理的特殊问题。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承办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批示查办的问题,审查并回报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2、审理地(市)民政局已经结案,当事人仍然不服需要重新复议的问题;
  3、领导批示需要民政部门配合查处的涉及地(市)民政局长、副局长的严重渎职行为或违法乱纪等有关问题;
  4、协助处理跨地(市)的民政信访“老大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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