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民政系统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在《社会保障报》发布消息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民政系统工作人员牺牲、
 病故后在《社会保障报》发布消息的通知
 ((1987)民人函第228号 1987年9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民政部各司局、直属单位:
  为悼念牺牲、病故的对民政事业做出贡献的领导干部、老同志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民政部决定,今后在《社会保障报》发布其逝世的消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1.在民政系统工作的副部长以上(含享受副部级待遇)干部及同级离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在《社会保障报》一版刊登三寸半身遗像,及包括简历生平的消息。
  2.在民政系统工作的厅局级(含享受厅局级待遇)干部及同级离退休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孺子牛奖”并保持荣誉的职工;相当于正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牺牲、病故后,在《社会保障报》二版发布消息。
  二、审批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