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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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