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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
 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税字(1998)3号 1998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不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12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联合召开了1997年度全国地方税务局系统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营业税调查)会议。会议总结了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研究布置了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并就新版调查软件进行了培训。现将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企业代码的修订
  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范围原则上与1996年度的调查范围相同,即包括:
  (一)国有预算内企业:符合调查条件的国有预算内企业户数占当地各类型调查户数总数的比例不足20%的,应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其比例大于20%的,视当地经济结构,有重点地选取样本,其比例不应低于20%;
  (二)部分国有预算外企业;
  (三)部分城镇集体企业;
  (四)部分乡镇集体企业;
  (五)全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六)部分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七)部分有限责任公司;
  (八)部分外商投资企业;
  (九)其他企业。
  按上述调查范围,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的企业代码可按“关于编制1997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见附件二)的要求对1996年度的企业代码进行修订而成。修订内容,重点是对所有调查企业在调查之日前换发的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进行填写,并对1997年度发生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以及企业合并、分设或关停等变更事项的调查企业代码加以修订。对修订而成的企业代码库,各地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
  二、调查户数
  从1997年开始,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8个省会城市地税局的调查数据汇总到相应省地税局后统一上报。今后上述8个省会城市地税局有关营业税调查的工作由所在省地税局负责组织安排,同时上述8个城市地税局的调查户数增加到相应的省地税局。其他地区调查户数维持去年水平。
  三、调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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