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二)缴入地方国库的贴费,由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级财政机关提出拨款申请,由省级财政机关根据入库进度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条 贴费实行“谁收取谁使用”的原则。
  (一)贴费全部由供电企业作为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和改造的有关工程的资本性投入。
  (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属于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措施的,按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管理程序办理立项和审批手续。
  (三)按专款专用和谁收取谁使用的原则,贴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 国家拨入的贴费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国家拨给国家电力公司的贴费,作国家资本金投入,增加国家电力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拨付贴费后,相应增加对所属企业的长期投资,所属企业作增加法人资本金处理。为保持实收资本的相对稳定,年度中间拨付的贴费可在各级电力企业的资本公积中单列,年度终了一次性转增实收资本。
  (二)属于中央的其他电网经营企业,年度中间收到中央拨付的贴费时作增加资本公积-国家拨入贴费处理,年终将中央拨入的贴费总额一次转增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三)地方拨付的贴费如何转增国家资本金,可比照上述办法执行,由省级财政机关制定。
  第八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贴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为了保证贴费的及时足额入库和合理使用,中央电网经营企业贴费的征缴和使用监督工作由专员办负责,专员办在报财政部的《财政部派出机构财政监督工作月报表》中增加反映贴费征缴情况的栏目;地方电网经营企业收取贴费的征缴和使用监督工作由省级财政机关负责。
  (二)国家电力公司及各网省公司应建立健全贴费征收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贴费征收、使用预决算的审核编报及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不按规定缴纳和使用贴费的单位,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解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