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国税发(1998)109号 1998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专项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情况所专门组织的检查和相关的税务处理。
第二章 目的和要求
第三条 开展专项检查,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征管的一项长期性工作。通过专项检查达到以下目的:
(一)促使各项征管办法和制度以及违法违章者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落到实处。
(二)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明了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三)堵塞征管漏洞,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对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每年应布置专项检查,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机关内部的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共同参与,积极协作配合,具体组织和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组织专项检查应周密部署、细致安排,制订实施方案,对时间安排、检查范围和重点、实施步骤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有一定数量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干部经必要业务培训后从事专项检查工作,同时要给予必需的经费和装备,确保专项检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