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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
 核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1998)229号 1998年4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做好组织考核评选工作。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考核全国税务系统在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简称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选的组织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考评,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考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考评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统一进行表彰。
  各地在考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单位和个人时,要根据具体考评要求和基本条件,逐级进行考核评选。各地区评选先进名额,届时另行通知。
  二、基本条件
  (一)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政策规章,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2.单位领导重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并配备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专职人员;
  3.制定并部署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的实施方案,在本地区进行深入动员,组织发动;
  4.认真组织培训、辅导,大力组织开展宣传;
  5.按时编发工作动态、简报,并及时上报各级有关部门;
  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不断总结新的工作经验和探索新的工作方法;
  7.严格按照资金核实工作的基本要求、程序进行报表审批,并按时汇总、上报。审核表数据准确,审核工作报告内容完整、详实;
  8.建立健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管理档案,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处理资金核实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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