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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
 (财综字(1997)131号 1997年8月6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申请核准残疾人证收费的报告》(〔1996〕残联组联字第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1996〕15号)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方案》(中编办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全国残疾人证的统一管理,同意你会统一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统一核发时收取少量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及以下各级残联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时一律不得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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