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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国省级勘界专项经费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全国省级勘界专项经费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社字(1997)79号 1997年7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勘界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的规定,按照省级行政区域勘界任务需要和勘界工作的进度,中央财政从1996年开始至2000年,每年安排相应的经费(以下称“勘界经费”)专项用于省级行政区域勘界工作支出。为加强勘界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就勘界经费的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界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方面的专项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勘界经费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省内市、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支出,不得用于与勘界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勘界经费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按照中央财政已经确定的勘界经费总额,勘界经费分列中央本级支出和地方专款支出。其中中央本级支出部分由财政部直接核拨给民政部;地方专款支出部分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下达给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列入地方预算。
  勘界经费由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具体管理使用,并实行单独核算,接受地方财政部门监督。
  四、民政部门编制的勘界经费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即为预算执行和预算拨款的依据,一般不办理追加(减)。勘界经费各项支出应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执行,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进度,保证勘界经费的及时拨付。勘界经费年末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五、民政部门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准确地编制勘界经费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勘界经费决算的批复要报财政部备案。
  六、勘界经费的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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