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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工字〔1997〕137号 1997年5月30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440号)的规定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管经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0号)第七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管经费来源
  车购费征管机构经费来源,包括交通部拨给各省(区、市)的分成资金和其他经批准可用于征管经费开支的资金。
  第三条 征管经费使用原则
  (一)征管经费由各级车购费征管机构按规定安排使用。
  (二)征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按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6∶2∶2比例提取。
  (三)征管经费不足时,由征管单位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弥补。
  第四条 征管经费使用范围
  (一)车购费征管机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
  (二)车购费征管机构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三)车购费征管机构专项经费,包括车辆购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公房租金等。
  (四)车购费征管机构专项建设费,包括车购费征管机构办公用房建设费等专项开支。
  (五)交通部专职机构承担车购费征收管理所必需的开支。
  第五条 征管人员经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同类业务内容相似机构的支出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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