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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8〕86号 1998年3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周转金管理,严格控制并妥善处理财政周转金呆帐问题,我部对1997年7月3日印发的《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财预字〔1997〕21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

附件:        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准确反映财政周转金规模,严格控制并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呆帐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设置并负责管理的各种财政周转金形成的呆帐,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列入呆帐处理: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二)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在保险补偿、抵押财产变价后,仍无力归还的全部或部分财政周转金;
  (三)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逾期未还须专案报经批准处理的财政周转金。
  第四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未收回的财政周转金,不得列入呆帐处理。
  第五条 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按照“谁审定项目,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 财政周转金呆帐的处理程序:
  (一)借款人依据本规定,对需列入呆帐处理的财政周转金,向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二)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对借款单位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认真审核,提出处理建议,逐级上报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
  (三)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对报送的相关材料,应严格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财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核批准后,列入呆帐进行核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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