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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城市、农村信用社已组建为合作银行的,也应参加户数清理工作,其户数基本单位确定以合作银行为准。
  六、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参照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一)城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等文件中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各项资产清查和帐务清理工作,确保全面彻底。
  (二)城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财政部清产办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财清办〔1996〕174号),认真组织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资产价值重估结果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城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96〕13号),认真组织产权界定工作。产权界定结果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农金改办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确认。
  已随同原主管银行一起开展了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城市、农村信用社,这次清产核资可对原产权界定结果按统一界定政策进行确认和调整,不再重新进行全面的产权界定工作。
  (四)城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1996〕217号)等文件规定,认真做好资金核实工作。资金核实结果报同级国家税务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进行审批。
  (五)城市、农村信用社在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须按财政部清产办下发的“1997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金融类〕”格式,逐级填报清产核资报表,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并抄报人民银行分(支)行。
  七、开展城市、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抓紧抓好。在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和及时反映,积极提出改进意见措施,以扎扎实实地完成全国城市、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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