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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
 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124号 1997年3月3日)


北京、辽宁、河北、陕西、江苏、江西、湖南、贵州、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恳请批准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函》(中侨函〔97〕0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344.2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华兴(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兴广东实业发展公司    30     广东广州
  2   中国华兴河北实业发展公司   84    河北石家庄
  3   中国华兴贵州实业发展公司   65     贵州贵阳
  4   中国华兴湖南实业发展公司   20     湖南长沙
  5   华兴(江西)实业发展公司   15.8   江西南昌
  6   华兴(江苏)实业发展公司   28    江苏张家港
  7   中国华兴(集团)大连公司   23     辽宁大连
  8   柳州华兴公司         10     广西柳州
  9   北京华建汽车服务公司     16      北京
  10  北京兴侨国际商贸公司     35      北京
  11  国营官厅华侨农场        8.7   河北怀来
  12  陕西华圣企业(集团)公司    8.7   陕西西安
        合    计      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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