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固定资产临时出借补偿性收入”项目,反映监狱闲置的固定资产临时出借后收取的补偿费,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9.“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项目,反映监狱报废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变卖后价款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0.“废旧物品变卖收入”项目,反映监狱出售废旧物品的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1.“利息收入”项目,反映监狱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2.“下级上缴收入”项目,反映监狱收到所属机构上缴的款项,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3.“监狱主管部门拨入收入”项目,反映监狱收到监狱主管部门拨入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4.“捐赠收入”项目,反映监狱收到的各项捐赠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四、监狱警察经费支出明细表(监会4表)
(一)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发生额,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本期实际发生额填列。
(二)本表“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截止到本期的累计实际发生额,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及填列方法:
1.“基本工资”项目,按公务员工资中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警衔工资五项之和填列。
2.“补助工资”项目,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项津贴、补贴、奖金,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3.“福利费”项目,反映拨交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监狱警察探亲旅费,退职金,退休人员及家属路费,监狱警察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4.“医药费”项目,反映在职监狱警察的医药费支出,因公负伤住院治疗费,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5.“着装费”项目,反映为监狱警察配发警服及其附属品的费用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6.“公务费”项目,反映监狱支出的办公费(含夜餐费),差旅费(含调干及其家属旅费补助),邮电费,水电费,保险费,养路费,设备及机动车辆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料费,会议费,取暖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7.“购置费”项目,反映监狱零星购入的小型设备及物品支出、图书购置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8.“修缮费”项目,反映监狱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修缮费,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9.“业务费”项目,反映为完成监管工作所需的费用开支,如零星购置戒具、武器弹药、警务演习等警务支出,专业资料印刷费,统计及财务资料、帐、表、证购置及印刷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等,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0.“离退休人员经费”项目,反映离退休监狱警察的离退休金、生活补贴、医疗费及活动费等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1.“其他费用”项目,反映监狱用于消防、防汛、清洁、绿化、排污、审计、诉讼、培训教育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五、罪犯改造经费支出表(监会5表)
(一)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发生额,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本期实际发生额填列。
(二)本表“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截止到本期的累计实际发生额,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伙食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罪犯伙食的主食、副食、燃料、炊事用具及相关的运杂费用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2.“被服费”项目,反映监狱按规定发给罪犯被服、洗涮、卫生等日常公用品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3.“零用钱”项目,反映监狱按规定发给罪犯的日常零用钱,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4.“杂支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监舍卫生防疫、取暖、降温等犯罪集体生活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5.“医药费”项目,反映罪犯负伤、患病的医疗费用(因生产事故负伤的医疗费用由生产单位负担),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6.“狱政业务费”项目,反映监狱狱内侦察费用、犯人特情费用、档案卡片购置费用以及其他所需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7.“监区电网和照明用电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监区电网和照明用电方面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8.“调遣费”项目,反映监狱调遣罪犯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9.“追捕费”项目,反映监狱追捕逃犯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0.“刑满释放费”项目,反映罪犯刑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1.“罪犯死亡火化埋葬费”项目,反映罪犯死亡后火化或埋葬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2.“文化教育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罪犯文化教育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3.“技能培训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罪犯技能培训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4.“罪犯医院补助经费”项目,反映监狱对罪犯医院经费补助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六、监狱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监会6表)
(一)本表“本期表”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发生额,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本期实际发生额填列。
(二)本表“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截止到本期的累计实际发生额,根据各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监墙和警戒设施维修经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监墙和警戒设施维修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2.“监舍修缮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监舍修缮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3.“驻监狱武警部队营房维修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驻监狱武警部队营房维修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4.“警戒监控技术装备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警戒、监控技术装备方面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5.“警用车辆购置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购置警用车辆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6.“通讯设备购置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购置通讯设备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7.“武装警戒补助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武装警戒补助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8.“中小学校经费”项目,反映监狱办中小学校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9.“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经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0.“公检法派出机构经费”项目,反映公安、检察院、法院派驻监狱的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1.“查治性病经费”项目,反映监狱查治罪犯性病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12.“工勤人员经费”项目,反映监狱用于工勤人员所发生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七、往来款项明细表(监会7表)
(一)本表“债权类”项目,按“暂付款”和“暂存款”明细帐户的借方余额逐户填列本表各行。
(二)本表“债务类”各项目,按“暂存款”和“暂付款”明细帐户的贷方余额逐户填入本表各行。
八、监狱基本情况表(监会8表)
(一)“总人口”项目,反映监狱各类人员及有常住户口的家属人口总数。
(二)监狱警察“编制人数”项目,反映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委所下达的编制人数。
(三)监督警察“在职实有人数”项目,反映在册的警察人数。
(四)“财会人员”项目,反映监狱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总数。
(五)监狱警察“离退休人数”项目,反映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监狱警察人数。
(六)工勤人员“编制人数”项目,反映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工勤人员数。
(七)工勤人员“在职实有人数”项目,反映在册的工勤人员数。
(八)工勤人员“退休人数”项目,反映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勤人员人数。
(九)“中小学校教职工人数”项目,反映监狱所办的中小学校教职工人数。
(十)“在押罪犯人数”项目,反映监狱在押罪犯的实有人数。
(十一)“计提劳动补偿费人数”项目,反映罪犯参加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的人数。
(十二)“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人数“项目,反映按原规定罪犯刑满后留厂(场)就业人员中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和残疾人的人数。
(十三)“土地面积”项目,反映监狱所占用、使用的全部土地面积。
(十四)“监舍面积”项目,反映罪犯的居住面积。
(十五)“警用车辆”项目,反映监狱警用车辆的实有数。
(十六)“中小学校”项目,反映监狱所办的中小学校数。
(十七)“平均人数”栏:本栏的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期初数+期末数)/2。
附件三: 关于制定《监狱财务制度》和
《监狱会计制度》的说明
一、制定《监狱财务制度》的依据
建国以来,我国的监狱财务管理,根据各个时期监狱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办法和规定,对保证监狱执行刑罚职能,提高执法水平和改造罪犯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重要法规的实施,原有的财务管理办法和规定已不适应监狱管理工作的需要。为此,制定了《监狱财务制度》,其依据是:
(一)《
监狱法》第
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文件,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我国的监狱与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不同的主体,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体现专政性质;而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是为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和改造的场所,是特殊性质的国有企业。为保障不同主体其权益的合理性,需要在财务制度上具体划分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生产经营单位财务制度,以明确不同主体的财务管理的职能、任务和内容,以此加强不同主体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二、制定《监狱财务制度》的指导思想
回顾我国监狱财务管理的演变过程,五十年代实行“以收抵支,差额预算管理”,六十年代改为“统收统支,全额预算管理”,八十年代以后又改为“财务包干”。监狱财务管理是随着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变化的,尽管在当时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过去几十年把监狱的全部管理和经济活动当作“企业”对待,监狱经费的来源主要依赖于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中提取,以后虽增加了劳改事业专项拨款和将劳改企业若干社会性、政策性开支改为预算拨款,但不能从根本上把监狱的监管改造经费和监狱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严格划开,监狱正常经费得不到应有的保证,生产经营成果也得不到正确考核,不利于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为规范监狱财务管理和加强经济核算工作,按以下原则制定《监狱财务制度》:一是监狱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不能按“企业”对待,应按行政单位建立监狱经费保障体系;二是归并经费项目,不能对原有的办法、规定作简单的修改补充,而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予以规范;三是确立监狱财务管理的新模式,把监狱的全部财务活动规范为监狱财务管理和监狱生产经营单位财务管理“两个笼子”。监狱财务实行“全额管理、经费包干”办法,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监狱生产经营单位财务实行企业管理,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