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清算公司的财产为除公路及附属设施外,公司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组的同意,不得处置公司财产。
第七十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一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宣布解散前6个月至解散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提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三条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维护公路及构筑物正常通行费用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公司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 公司财产拨付结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3、尚未偿付的债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清算终了,公司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如果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清算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七十六条 清算完毕,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七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如在建工程明细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公司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债权人、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会等提供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第七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公司的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公司总结、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资本收益率、营业收入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类别 折旧年限
一.公路及构筑物
1.路基、桥梁、隧道 20-30年
2.排水及挡防构造物 5-15年
3.水泥混凝土路面 15-30年
4.沥青混凝土路面 8-20年
二.安全设施
1.防护栏 10-20年
2.道路照明设施 5-10年
3.标志标线 3-8年
4.其他安全设施 8-15年
三.通讯设施
1.通信线路 10-20年
2.电源设备 6-8年
3.通信设备 5-10年
4.其他通讯设施 5-8年
四.监控设施 5-10年
五.收费设施 5-8年
六.机械设备
1.通用机械设备 10-14年
2.专用机械设备 8-12年
3.其他机械设备 5-10年
七.车辆 5-10年
八.房屋及建筑物
1.房屋 30-40年
2.建筑物 15-25年
九.其他设备 5-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