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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部关于颁发《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除公司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分别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公司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公司其他业务收入。
  公司为还贷或建设新的公路而转让公路经营权时,首先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向外转让,所取得的收入根据转让期限分期转入公司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八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净支出等。
  开办费从公司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工程成本或通行养护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入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或下属子公司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公司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年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并在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付息,计入投资收益,期末应将投资收益转入本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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