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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部关于颁发《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一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在其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第十三条 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但在经营期间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公司应当按期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行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存货是指公司在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备或投资者投入的物资,包括各种材料(如沥青、钢材、水泥、沙石)、结构件、周转材料、库存设备等。
  第十八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公司,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公司领用或者发出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 公司领用的周转材料,采用一次、分期、分次、定额等方法摊销。
  第二十一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冲减工程成本。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属于一般损失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和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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