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批复的意见进行必要的帐务处理,对尚未批复的部分暂列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
3.严格执行
财政部《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5〕448号)的有关规定,在有效控制资产损失的同时,对各类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因市政原因拆迁的房屋等不动产,要作为固定资产清理处理。
4.对1994年期初存货余额进行清理。各级国有商业企业要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对税制改革前企业期初存货余额的抵扣情况作必要的说明。
三、正确计算企业损益,合理进行利润分配
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结果体现为企业的损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国有商业企业正确、真实计算企业损益,完整反映企业财务成果。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精神,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在1997年底以前仍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收,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各级财政部门一方面要督促国有商业企业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照章纳税,另一方面要积极协助企业办理增值税的退税工作,并要求企业在收到退还的增值税后,严格按照我部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有关帐务处理工作。
2.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企业
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94〕财会字第25号),做好
所得税会计处理工作。
3.严格执行《
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认真做好企业增值税的有关帐务处理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加强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国务院及〔1994〕财商字第453号文件精神,中央及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已经和正在建立和完善。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管理,要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企业实际,审慎拨付副食品风险基金,并监督企业专款专用,合理使用,按规定列支。在确保调节副食品市场和价格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资金可以用于扶持副食品生产短期周转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商业企业在使用副食品风险基金时,有关财政、财务处理按《关于印发〈
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5〕445号)执行。并于每年年终后1个月内将有关风险基金的建立及使用情况报我部备案。